第一節 一般規定 潔凈廠房
第2.1.1條 為了保證醫藥產品生產質量,防止生產環境對產品的污染,生產區域必須滿足規定的環境參數標準。
第2.1.2條 醫藥工業潔凈室和潔凈區應以微粒和微生物為主要控制對象,同時還應對其環境的溫度、濕度、新鮮空氣量、狀差、照度、噪場院等參數作出必要的規定。
第2.1.3條 環境空氣中不應有不愉快氣味以及有礙藥品質量和人體健康的氣體。
第二節 環境參數的設計要求
第2.2.1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空氣潔凈度按表2.2.1規定分為三個等級。
第2.2.2條 藥品生產有關工序和環境區域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按國家CMP等有關規定確定。
第2.2.3條 潔凈室內的溫度和濕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 生產工藝對溫度和濕度無特殊要求時,以穿著潔凈工作服不產生不舒服感為宜。空氣潔凈度100級、10000級區域一般控制溫度為20~24℃,相對濕度為45~60%。100000級區域一般控制溫度為18~28℃,相對濕度為50~65%。
二、 生產工藝對溫度和濕度有特殊要求時,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。
第2.2.4條 潔凈室內應保持一定的新鮮空氣量,其數值應取下列風量中的最大值:
一、 非單向流潔凈室總送風量的10~30%,單向流潔凈室總送風量的2~4%;
二、 補償室內排風和保持室內正壓值所需的新鮮空氣量;
三、 保證室內每人每小時的新鮮空氣量不小于40m3。
第2.2.5條 潔凈室必須維持一定的正壓。不同空氣潔凈度的潔凈區之間以及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 間的靜壓差不應小于5Pa,潔凈區與室外的靜壓差不應小于10Pa。青霉素等特殊藥物生產潔凈區,固體口服制劑配料、制粒、壓片等工序潔凈區的氣壓控制,應符合第8.5.1條要求。潔凈廠房
第2.2.6條 潔凈室和潔凈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度。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;輔助工作室、走廊、氣閘室、人員凈化和物料凈化用室可低于300LX,但不宜低于150LX。對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。
第2.2.7條 潔凈室內噪聲級,動態測試時不宜超過75dBA。噪聲控制設計不得影響潔凈室的凈化條件。 潔凈廠房